12月12日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公布民生領域案件
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
涉及
違法生產經營食品
銷售劣質柴油與不合格燃氣灶具
使用未經檢驗特種設備等違法行為
寧國市瑯林醫療器械經營部、顏某
虛假宣傳靈芝孢子油膠囊能治病
各被罰25萬元
2022年9月21日,安徽省寧國市市場監管局對寧國市瑯林醫療器械經營部、顏某虛假宣傳靈芝孢子油膠囊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對寧國市瑯林醫療器械經營部、顏某各罰款25萬元。
2022年6月17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店內有近百位老年人正在觀看的宣傳視頻涉嫌虛假宣傳。經立案調查,涉案視頻由顏某策劃,寧國市瑯林醫療器械經營部制作。當事人通過播放視頻結合現場授課的方式,宣傳保健食品極瑞牌靈芝孢子油膠囊具有治療疾病的作用,卻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截至案發,涉案膠囊的銷售金額為29.67萬元。寧國市瑯林醫療器械經營部和顏某的違法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寧國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蚌埠優果生鮮配送有限公司
擅自修改預包裝食品生產日期
被罰5萬元
2022年5月30日,安徽省蚌埠市市場監管局對蚌埠優果生鮮配送有限公司涉嫌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并對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邵某某罰款2.4萬元。
2022年4月1日,蚌埠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經營的冷凍食品區開展現場檢查,現場發現有多功能噴碼機及涂改液等工具。經立案調查,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某在食品界臨保質期前,用涂改液將食品出廠時標注的生產日期擦掉,用噴碼機在食品外包裝上噴制新的生產日期,從而達到延長產品銷售期限的目的。當事人的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蚌埠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駱某某經營有毒有害食品
案件被移送公安機關
2022年6月20日,安徽省淮南市謝家集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駱某某經營有毒有害食品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查獲含氰化物狗肉1000Kg,因當事人行為涉嫌構成犯罪,該案已移送公安機關。
經調查,當事人駱某某和孫某于2022年5月24日運輸一批冷凍帶皮毛狗肉,數量20袋100余只,重量約1000Kg。當事人稱涉案狗均為其自行喂養、自行屠宰,但無法說明具體的屠宰方法,也不能提供案涉狗肉的合法來源證明,該局將該批狗肉依法扣押。經檢測,案涉狗肉檢出氰化物,含量分別為4.92mg/Kg、1.98mg/Kg。當事人的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已涉嫌構成犯罪,淮南市謝家集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
據悉,氰化物水溶液中的氰離子有劇毒,氰化物進入人體后會迅速引起組織缺氧,導致組織內窒息死亡,即使輕度中毒者也常伴有頭痛、頭暈、乏力等癥狀。
于某等人
銷售的減肥食品含有“西布曲明”
案件被移送公安機關
2022年6月14日,安徽省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于某等人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因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偵辦。目前,公安機關已抓獲于某等犯罪嫌疑人11名。
經查,案涉減肥食品含有“西布曲明”,由于某等人通過微信在安徽、山東、湖南等地進行銷售,涉案貨值達200余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涉嫌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馬鞍山市場監管局依法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
安徽興程食品有限責任公司
使用未經檢驗壓力管道
被罰3萬元
2022年5月30日,安徽省宿州市靈璧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安徽興程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壓力使用未經檢驗壓力管道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作出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3月21日,宿州市靈璧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安徽興程食品有限責任公司正在使用的壓力管道進行監督檢查,該公司無法提供監督檢驗合格報告,執法人員當場責令其立即改正,對案涉壓力管道進行定期檢驗。2022年4月8日,該局執法人員再次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正在使用的壓力管道仍無法提供檢驗合格報告?,F場檢查發現壓力管道的總長為12.3米,直徑50mm,壓力管道的壓力(0.197mpa)大于0.1mpa,介質為氟利昂。當事人的行為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相關規定,宿州市靈璧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安徽省高生源蜂業有限公司
生產銷售不合格“蜂王漿”
被罰2.35萬元
2022年6月9日,安徽省池州市市場監管局對安徽省高生源蜂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蜂蜜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作出沒收不合格蜂王漿17.13kg及違法所得,并罰款2.35萬元的行政處罰。
在2022年度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當事人生產經營的日期為2022年1月16日“蜂王漿”食品經抽樣檢測,10-羥基-2-癸烯酸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復檢檢驗結論仍不合格,池州市市場監管局遂立案調查。經查,同批次不合格“蜂王漿”食品當事人共生產6625袋(5ml/袋),貨值金額7854元。截至案發,已裝盒銷售2840袋,剩余未裝盒3785袋(稱重17.13kg)。當事人的行為違反《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池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劉某某銷售不合格柴油
且未經設立登記進行銷售
被罰2.2萬元
2022年6月15日,安徽省巢湖市市場監管局對劉某某銷售不合格柴油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作出沒收庫存0#柴油712升和違法所得,并處罰款2.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5月1日,巢湖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對當事人廂式貨車內銷售的0#柴油實施監督抽檢,結果為不合格,不合格項目為含硫量超標。經查,2022年3月29日,當事人購進0#柴油共2907.5升,在未經設立登記和取得相關許可證的情況下,將上述0#柴油銷售給工地上挖掘機使用,共售出2195.5升,庫存712升。當事人未經設立登記銷售柴油的行為,違反《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的規定;銷售不合格柴油的行為違反《產品質量法》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巢湖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趙某某
銷售不合格“OPAICN”燃氣灶具
被罰1.08萬元
2022年9月29日,安徽省蕪湖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趙某某經營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燃氣灶具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作出沒收燃氣灶具25臺、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1.08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6月20日,蕪湖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趙某某在售的燃氣灶具開展監督檢查,在當事人銷售點一樓銷售展臺及二樓庫房內發現存放標有“OPAICN”商標的燃氣灶具共計25臺。經查,當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燃氣灶具的購進票據、質量合格證明文件等資料。經檢驗,案涉標有“OPAICN”商標的燃氣灶具熄火保護裝置、燃氣導管、銘牌標志項目均不符合《家用燃氣灶具》(GB16410—2007)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涉案燃氣灶具貨值金額總計360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規定,蕪湖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中國消費者報新媒體編輯部出品
作者/陶維
編輯/裴瑩
監制/何永鵬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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