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近日公布關于修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近日公布關于修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新修改的暫行辦法,對未取得網…

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近日公布關于修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近日公布關于修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新修改的暫行辦法,對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等行為的罰款數額予以下調。


  • 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 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對當事人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 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而在原暫行辦法中,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根據新修改的暫行辦法,刪除了“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罰款規定。


據了解,7月30日,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印發實施。決定明確取消“對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行為的罰款”,下調“對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等行為的罰款”數額。此次對暫行辦法進行修改,旨在落實決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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